Creative Commons,不會餓肚子嗎?(一)

Creative Commons Taiwan (我管它叫『創意共用授權合約台灣分舵 :p) 今天在福華飯店正式揭幕發表了,我們終於有了可以確保適用台灣法律系統的 Creative Commons (CC) 授權合約,也有了新的正式網站。

雖然在自己的網站上使用這套授權合約,也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了,但是當我今天在看網站上的資料時,卻開始懷疑起了我們的美夢是不是能夠成真。

網站上的資料相當豐富,甚至有朱頭皮做的歌,事實上讓我覺得好像有什麼地方不對勁的,就是從朱頭皮的那首『歡迎來唱我的歌』裡頭的歌詞。

歌詞中有兩段分別是這樣的:

我有一個朋友,伊真有志氣,自細漢著立志,講欲寫歌唱歌趁錢。 別人寫歌趁大錢,伊寫歌煞艱苦過日,別人唱歌咧作歌星,伊唱歌秋風無了時。

就是這兩段,讓我覺得事情有些不對勁。這時我開始思考我當初為什麼會迷上自由軟體和 Creative Commons 這類的分享授權體系。

為什麼?因為我可以用別人的東西,而我也願意分享我自己的作品。為什麼我願意分享我的文字?因為我不靠它吃飯,事實上讓它無限制地傳播出去,更能讓我的想法或我所喜愛的(例如我覺得好的戲,好的歌,好的演藝人員甚至是餐廳)為人所知。

什麼?妳問我說我是唸資訊的,那自由軟體不會擋了我的財路嗎?這個問題,有人詳細地回答過了,請見洪老師的『大家用自由軟體,我的麵包在哪裡?』一文。

事實上,我只要說一句話,就可以打破這個問題:搞資訊不只有賣(寫)軟體啊!資訊從業人員還可以搞硬體、搞網路、售後服務,甚至是補教業,這些在我看來,都遠比只是單純地寫個程式出來賣有趣多了。

相同地,當依賴自己的作品填飽肚子的那些創作者,在看到像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約體系時,我想同樣地也會問:如果我用這種授權散佈我的作品,那我要怎過活?

就一本書的作者而言,問題可能不大,他可以選擇使用『非商業使用』和『不允許修改』這兩樣限制,這時也許會有許多人摘錄或是散佈這篇作品,達成了宣傳的效果,而且因為『非商業使用』的限制,除了特約出版商,沒有人能夠靠他的作品牟利。

而我們也知道,在現在這個年代,自己去影印店印整本書的費用,是比買一版出版商大量印刷的書還貴的,喜歡這本書聰明人,一定會買印得美美的書(搞不好還有作者簽名呢)。

於是,作者得到了有效的宣傳,也賺到了他應得的酬勞,創意公眾授權在這種場合實在美妙極了!

再來看看,事實上,我認為 Creative Commons 應用在劇場上也是非常棒的一件事。

怎麼說呢?以『表坊工作坊』這個知名劇團來說,他們在網站上提供了一份公開演出表坊作品的申請書。裡頭的內容最主要是說明要著名表坊的 credit ( CC 中的預設的選項),以及不能改編( CC 中的禁止修改)。

而在非商業性的使用下,表坊僅收象徵性的版權費用新台幣一元,以及行政費用一千元。

我們假設這裡的行政費用,真的只是為了應付繁雜的授權手續所需的實際成本與時間成本(雖然我們都知道事情可能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單純)。

那麼當表坊使用 Creative Commnos 授權中的『非商業使用』與『禁止修改』來散佈劇本集(至於劇本集銷售的部份,上頭已經討論過了),那理論上這一千零一元應該是不會再被需要的,因為行政成本已經成為了零(我們假設人性本善,有沒有那一元不會去計較)。

而演出的團體也可以自由捐贈給表坊,這樣一來,不但非商業性的演出團體能夠很輕易地演出表坊的劇本,而因為演出時必需註明戲是表坊發表的,那麼更能夠提昇表坊的形象。

想想看,演出時節目單上或口頭上報告:『感謝表坊的熱心,讓我們能夠順利地無償演出這部表坊的代表作-暗戀桃花源』時,觀眾對表坊的專業、分享、大方的感覺豈不是又加深了一些?

這樣不論對表坊,對演出團體都會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更甚者,有一些劇團是不會出演出錄影帶的(嗚,我又想到了我的『花季未了』……),這個時候,如果該劇團(假設就是演花季未了,郭子帶領的『台北故事劇場』),找有興趣的義工拍攝當時演出的戲劇(假設就是『花季未了』好了),並且在巡迴演出完畢後,才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發表(當然該影音產品的版權是屬於台北故事劇場),那……

那我現在就可以有『花季未了』可以看了,而不是在這裡怨嘆那時候怎麼不認識奶茶,怎麼沒錢去看戲!>_<

什麼?沒義工?放心,要是我有器材,有技術,我有時間和有金錢,我喜歡的戲,我一定會去滴!而我相信也有很多和我一樣的人願意花這些工夫(也是很多人想看沒發行過的『花季未了』和已經絕版的『飛俠阿達』)。

而當這麼做時,我們這些想要有影音記錄的義工可以有得看,台北故事劇場只要願意吸收發行的成本,也能夠發行這些影音產品,再撈一筆。

畢竟,誰能想得到,已經過了這麼久,還是不少人希望有花季未了的相關影音產品呢?即使有了當初的影音檔,放在硬碟的檔和有美美外殼和包裝的光碟片,終究還是有差的。

至於音樂創作者(我們先假設就是寫曲,寫詞的創作人),更應該和唱片公司將音樂創作(曲和詞,但不包含錄制完成的唱片)以 Creative Commons 中的『非商業使用』來進行散佈。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既不會擋了唱片公司的財路(別的唱片公司不能拿它來賺錢),也能有很好的宣傳效果(和表坊那段的原理差不多)。

而創作者也不會餓肚子,因為他還是能賣歌給唱片公司,唱片公司即發行了該唱片,卻也不會有所損失(因為唱片並非使用Creative Commnos ,不能隨意散佈),但是卻有其他人因為非營利目的自由表演,而讓這張唱片更具知名度。

但是,真的是在靠唱片吃飯的藝人怎麼辦?萬一當唱片真的以Creative Commons 授權發行(即使是非商業使用)時,拷貝和流傳她的 MP3 成了合法的事,那麼一張三四百元的唱片,又有誰會去買?

沒有人買唱片,那奶茶怎麼辦?萬一有一天沒戲演了,她豈不是就要餓肚子,餓肚子就沒力氣唱歌,那我不是別想再聽到她的歌聲了?

哇!多可怕的惡夢啊!不過這個問題我老早就想過了,其實一切都和授權以及盜版都無關,而是和腦袋已經僵硬的唱片公司老舊的行銷思維有關。

至於在 CreativeCommons 的架構下,要怎麼讓奶茶有歌唱,我們有歌聽呢?請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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