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關於死刑,十年之前,十年之後。

這兩天看到上面這則新聞,在噗浪上貼了出來我自己的想法,但也沒有講的很詳細,想說來補一下。

首先,十年前我寫了這篇文章:「支持廢死從來不等於寬恕犯罪者(至少對我而言)」。

雖然十年過去了,我對很多議題的想法已經改了,但關於這個議題的態度然仍沒改變多少。雖然明年國民法官法就要上路了,但我對司法體制的信任感仍然沒有讓我能夠毫不猶豫的說我可以接受死刑的存在。

但即便是現在這樣支持廢除死刑的我,對於這則新聞仍然覺得有某種違和感。或許因為從以前到現在,我不持持死刑的原因都不是什麼「人權」的因素,而是相當實用主義的理由:我對於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一種司法體系都無法有足夠的信任,而且我這一輩子都非常衰,所以我寧願不給國家任何理由和方式可以冤殺我,即便是為了所謂的「大眾利益」也不行(換而言之,我就是自私沒錯)。

所以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心理的感覺是很奇妙的,就是覺得哪邊怪怪的,但又說不出來。

但靜下心來後,發現了原因:在整則新聞中,我被「殺人未遂」這件事誤導和朦蔽了眼睛。

當我仔細想過,並且試著在腦海中把整篇報導的「殺人未遂」代換成其他刑責之後,我一樣覺得這整件事不合理。所以對我來說,這整件事和「殺人未遂」並沒有關係,反而是新聞裡頭提到的,這是「公平審判的權利」和「病人的自主權」這件事。

這其實對我自己也是個矛盾的議題,因為我自己也是支持安樂死的。但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仍然覺得哪邊怪怪的,或許可以說在我的潛意識裡,是認為被害人得到判決,是比加害人的自主權重要的。特別是在這個例子裡,這個人的悲慘的現狀很明確的是由他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為什麼他的所謂的「自主權」卻大過受害人得到公平審判以求得心靈慰藉的權力呢?對於這點,我是無法接受的。

話說回來,十年過去了,也有些改變過後的想法沒有在那篇文章中寫到。

例如那篇文章中沒提到,雖然我不支持死刑,但我同樣認為這些人該被永久性的與社會隔離,換而言之,在被證明無罪之前,他們不應該有回歸社會的權力。

又或者,那篇文章也沒提到我現在認為的,我比較可以接受的折衷的死刑制度。雖然我同樣認為我很衰所以不想要國家有任何理由和手段可以殺死我,但既然這麼多人認為死刑應該存在,那麼請至少讓我在被冤枉之後,我的家人有幫我報仇的方式,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嘛!

例如下面的方式,雖然:

  1. 由被害人親屬決定判刑確定的死刑犯是否需要接受死刑,並且由某人代表行刑。
  2. 若死刑執行後翻案證明是冤案,行刑代表人依殺人罪科刑,一樣再由那個被冤枉而枉死的家屬自行決定是否要行刑。

然後,十年過去了,也有很多事依然沒有改變。例如,一講到我反對死刑,就馬上有人跳出來說:「那你最愛的人被殺了,你會願諒嗎?」並且在我說明我為什麼反對死刑的存在之後,繼續跳針和我的論點沒有半毛錢的關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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